2020年12月1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高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20时51分许,被告人高某酒后持证驾驶小型轿车(预约出租客运),遇民警执勤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高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1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高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0日20时51分许,被告人高某酒后持证驾驶小型轿车(预约出租客运),遇民警执勤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高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高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