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8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姚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0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该车已达报废标准),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姚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血样后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8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姚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0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姚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该车已达报废标准),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姚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血样后鉴定,被告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