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0日21时9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胡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胡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1,6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18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30日21时9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胡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胡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1,6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