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薛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6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持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薛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薛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7,8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18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薛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6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酒后持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薛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薛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7,8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