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2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姜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饮酒后持证驾驶小型轿车,遇民警执勤检查。民警在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姜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后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22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姜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饮酒后持证驾驶小型轿车,遇民警执勤检查。民警在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姜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后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