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2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事故时发现被告人周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后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22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2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事故时发现被告人周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后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7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