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9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梁某平、周某某、梁某生、王某某、熊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梁某平、周某某、梁某生、王某某、熊某五人,相互配合,采用在“闲鱼”网络购物平台发布虚假销售信息,并诱骗买家需在“转转”网络购物平台交易,后再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向买家发送属于“钓鱼网站”的虚假“转转”平台链接,买家误以为是购物链接而点击支付,实为帮梁某平等人购买了其使用的京东、苏宁等账号内的电子购物卡等手段,诈骗他人钱财。
经查,上述期间,被告人梁某平参与作案9起,诈骗人民币共计29399元,另通过上述手段还骗得他人人民币776311元;被告人周某某参与作案18起,诈骗人民币共计39717元,另通过上述手段还骗得他人人民币 765993元;被告人梁某生参与作案41起,诈骗人民币共计39776元,另通过上述手段还骗得他人人民币23856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作案5 起,诈骗人民币共计18790元,另通过上述手段还骗得他人人民币23856元;被告人熊某参与作案1起,诈骗人民币3596元,另通过上述手段还骗得他人人民币78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