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6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2月23日21时19分许,被告人成某酒后持证驾驶小型轿车,沿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星火路路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7.8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1年4月16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2月23日21时19分许,被告人成某酒后持证驾驶小型轿车,沿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星火路路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7.8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