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手机卡、信用卡出售给对方用于支付结算,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00元,其信用卡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1151922.1元,有被害人报案的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570173元。另查明,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5月1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手机卡、信用卡出售给对方用于支付结算,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00元,其信用卡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1151922.1元,有被害人报案的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570173元。另查明,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