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挪用资金罪、诈骗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9月至2021 年3 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某培训机构行政教务收取学员培训费的职务便利,多次采用现金收取学员培训费或通过其个人微信、支付宝的收款二维码收取学员培训费,共计人民币170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收取的学员培训费,未上交公司账户,用于个人开支,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从2017 年1月至2021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等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帮助他人办理学历证书、取得学历补助、介绍工作等理由,骗得人民币9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