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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庞某某、滕某某、陈某某提起公诉
2021-12-21 20:25: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2021年11月19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被告人庞某某、滕某某、陈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至3月,被告人庞某某、滕某某、陈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后会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出售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其中被告人庞某某出售给他人的银行卡上有被害人报案的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509254元(以下均指人民币),违法所得共计2300元;被告人滕某某介绍被告人陈某某将银行卡出售给庞某甲,该银行卡上有被害人报案的支付结算金额共计367384元,被告人滕某某违法所得200元,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500元。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