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9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付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8月15日0时25分许,被告人付某某饮酒后持C1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载该车主彭某某),不慎驶入北半幅车道,碰撞李某某停放在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轻型栏板货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付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处置过程中发现付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付某某赔偿了彭某某、李某某汽车修理费人民币各25000元和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