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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
2021-12-22 20:29: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2021年11月22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宋某某提起公诉,依法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20年4月22日至2021年1月24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某公司担任质检员期间,窃得该公司黄铜制品6404.45公斤,后将上述黄铜制品交由被告人孙某某出售,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经鉴定,上述黄铜制品价值26万余元。2021年1月24日,被告人宋某某窃取公司黄铜制品33.2公斤被当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另查明,2021年1月24日,被告人宋某某明知公司人员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后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20年4月22日至2021年1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宋某某让自己出售的黄铜制品来自于违法所得,仍将铜制品出售给被告人林某某,林某某明知孙某某出售的黄铜制品来自于违法所得,仍收购后再出售,涉案黄铜制品共计6404.45公斤,经鉴定,上述黄铜制品价值262583元。另查明,2021年1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1年11月2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龚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7月3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龚某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查,该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牌证作废)摔倒在道路上。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龚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后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