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为确保海洋渔业资源永续利用,我国将禁渔期上升至法律层面。然而,仍有人为谋取私利“顶风作案”,以“科考”之名,在7天内捕捞渔获物17余吨。2023年12月29日,这起由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办理的王某等人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两高”联合发布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0年7月9日,在东海海域伏季休渔期,王某为谋取私利,组织沈某等8人,驾驶悬挂“2020伏季休渔资源调查船”横幅的船只,假借科考名义前往东海水域,使用桁杆拖网捕捞水产品,并故意关闭北斗系统以躲避渔政检查。至2020年7月15日上午,船只停靠码头时,执法部门当场从该船上查获梭子蟹、杂鱼、虾等渔获物共计17余吨,其中梭子蟹15余吨。经查,涉案渔船曾承接海洋资源监测任务,时间为2020年6月、8月各一次,其捕捞全程均不属于许可的资源监测任务开展时段。
2020年12月10日,经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市崇明区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缓刑一年;涉案网具和渔获物予以没收。
2021年6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将该公益诉讼线索移送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通过审查认为,王某等9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东海天然渔业资源造成了损害,破坏东海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委托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梭子蟹的价格进行认定,并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就该案捕捞行为对东海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判定,确认损害的性质、范围、程度,对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进行量化。经鉴定,王某等9人在禁渔期采用桁杆拖网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改变水域原有生物群落结构,破坏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影响水生生态系统的稳定,造成渔业资源直接损失168万余元,恢复费用为506万余元。
2021年9月,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等9人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75万余元,连带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4000元。
2022年3月1日,在长江保护法施行一周年和第9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到来之际,该案开庭审理。当天,部分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案渔村党支部书记受邀旁听庭审,涉案渔村村民集体观看庭审实况。
庭审结束后,涉案渔村党支部书记、村长组织村民进行普法学习,渔民们纷纷表示通过旁听此案受到深刻教育,今后决不做违法捕捞的事。
“我充分感受到司法机关为加强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所做的不懈努力。”受邀旁听庭审的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副校长于雪梅表示,该案涉案人数多,捕捞渔获物数量大,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金额高,案情相对复杂,案件具有典型性,是司法机关深入贯彻和努力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体现。
上海海洋大学水域环境生态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张饮江表示,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涉案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鉴定费用,不仅增加了涉案人的违法成本,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而且对社会公众具有警示教育意义,提高了全民珍惜海洋、保护海洋意识。
2022年11月,上海海事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张守慧表示,该院将持续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探索丰富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以最严格司法守住海洋环境安全边界和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