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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薪试岗”是对劳动力的公开盘剥
2020-06-23 16:56:00  来源:检察日报

  “甲方(企业)可根据乙方(员工)表现进行岗位调整,试岗期限为5天。试岗合格者从正式上岗后起计发工资。未达成用工协议者不付劳动报酬。”近日,向记者展示与沈阳某食品加工企业签订的无薪试岗协议书时,周恬称其为“免费劳动同意书”。被免费试用的劳动者不止周恬一人。记者采访发现,部分企业为避开试用期用工成本,选择招非全日制员工、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违法方式“试用”员工,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6月1日《工人日报》)。

  企业确实有试用员工之必要,一方面,有助于自己初步考察应聘者的能力与潜力,确保所聘新员工符合岗位要求;另一方面,也让劳动者了解企业是否符合就业目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就有关于试用期的明文规定,对试用期约定次数、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试用期等,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然而,部分企业抛开法律明文规定的试用期不用,却以无薪试岗方式试用员工,节省试用期的用工成本。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而如果签订的是无薪试岗协议书,企业就可获得免费劳动力。

  有企业辩称,求职者写在简历的内容有时会有些夸大,甚至有所隐瞒,转正后原形毕露,再想解约成本太高。试问,3个月至6个月试用期都试不出新员工真面目,无薪试岗的期限普遍比试用期更短,又能试出什么?

  必须明确的是,法律支持的是试用,并不支持“无薪”。比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更甚的是,无薪试岗是对劳动力的公开盘剥,显然违反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时,无薪试岗在节省用工成本之时,也有用工风险,无薪试岗是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工伤保险,新员工由于技术不熟练,出工伤的风险较高,一旦发生工伤,企业将面临巨额赔偿,因小失大。即使在试用中发现好苗子,无薪也会让好苗子没有归属感,不利于企业留住人才。

  对于无薪试岗,企业应坚决摒弃,不为违法找理由,应为完善用工制度想办法。劳动者也要有勇气对无薪试岗说“不”。劳动监管部门应对相关企业加大查处力度,增加无薪试岗的用工风险,使之“试不起”。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