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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7口为恶一方
2020-07-23 14:29:00  来源:检察日报

  

  图为庭审现场

  河南省许昌市一个家族7口人为恶一方,犯下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罪行。近日,许昌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首犯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另外6名被告人也受到相应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等7人涉嫌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2018年3月9日,被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31日,魏都区检察院以李某甲等7人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0月26日,魏都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一审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纠集其大哥李某乙、三哥李某丙、五弟李某丁、亲属李某戊、长子李某一、次子李某二,利用其宗族势力强行插手当地工程建设,强揽工程、强买强卖、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危害一方,逐渐形成了以李某甲为首,李某乙、李某丙等人为骨干力量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魏都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认定被告人李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被告人李某二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某戊犯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万元;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犯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李某一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甲等7人提出上诉,许昌市中级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许昌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