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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老大”认罪认罚从宽后又上诉翻供
2020-06-24 15:41:00  来源:检察日报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又上诉全盘翻供。近日,浙江省建德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鲍某涉黑案获杭州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对鲍某的刑罚由一审的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52万元,改判为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57万元。

  2016年 11月,被告人鲍某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同学、同行等为纽带,先后纠集多名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层级分明、结构稳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该犯罪组织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以“套路贷”、虚高修理费、“零首付”以租代购等方式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诈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虚假诉讼、侮辱等严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被移送建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鲍某自愿认罪,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在他自行委托的辩护人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年11月,该案开庭审理,建德市法院采纳了建德市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鲍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等7个罪名,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52万元。

  后鲍某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重新判决。

  建德市检察院认为,鲍某在一审宣判后,对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均提出异议,推翻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他从轻、从宽处罚已无法律依据,因鲍某主观上已无悔罪表现,本案的量刑基础也发生变化,原审判决书基于鲍某认罪认罚而作出的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的基础已丧失,已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建德市检察院遂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杭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判鉴于当时被告人认罪认罚,结合犯罪事实和坦白、累犯等情况,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鲍某从宽处罚。现被告人针对原判量刑提出上诉,原判基于认罪认罚对他从宽处罚的前提已不存在,二审法院对他量刑应予调整,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遂于日前依法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