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意见书,又称公诉词,是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第一轮辩论的发言。公诉意见书的质量不仅影响高质效指控犯罪,也与国家公诉人的形象息息相关,是提高刑事指控能力和构建刑事指控体系的重要方面。在此,主要就“事实与证据”“法律适用”“量刑建议”撰写要点阐述如下:
“事实与证据”撰写要点。事实与证据的撰写,需要把握三点:一是事实表述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起诉书是检方的指控指南,所有庭审活动都要围绕起诉书进行。如果是多罪名、多事实,最好一罪一分析、一事一分析,做到条理清晰,逻辑严密。二是事实与证据结合起来“夹叙夹议”。法律意义上的“事实”从来都不是单纯的事实,而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的事实。在该部分要充分阐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何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对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事实重点阐述,争议不大的事实可以简写。三是根据庭审“动态原理”进行留白、补正。根据庭审“动态原理”,法庭辩论是瞬息万变、动态发展的,可以部分预测但不可能完全预演,不存在可以照本宣科、一劳永逸的公诉意见书。在撰写公诉意见书过程中,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新观点、新证据进行预测留白,根据质证辩论中双方的争议焦点、论证及反驳的理由临场进行补充;对于庭审中出现的新情况与庭前预测不一致,需要临场予以校正。
“法律适用”撰写要点。该部分是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从定性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分析论证,重点要把握以下要点:一是宜采用“总—分—总”的结构。根据辩论主义原理,法庭辩论是一种用“生动鲜活的语言”说服法官的艺术,为了让听审者知晓你的观点,需要“先声夺人”,先表达观点和立场,再阐述理由。二是围绕罪名的构成要件进行阐述。在实践中,不要盲目按照“四要件”犯罪构成逐一分析,比如有的案件客体要件根本无需分析,有的案件既不涉及被告人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也不涉及职务犯罪身份,主体要件根本无需分析;也不要机械对照“三阶层”分别阐述,有的案件根本无需分析违法性阶层。关键是抓住罪名核心构成要件、行为特征有理有据地阐述。涉及罪名界限、罪数关系、共同犯罪的刑法总论问题也要深入阐述。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可能提出异议的部分要着重深入论证。三是根据“动态原理”,在庭审中临场总结吸收法庭调查阶段的成果。这与前面的“留白”是相辅相成的。
“量刑建议”撰写要点。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诉意见书不可或缺的内容,其撰写要点包括以下方面:第一,针对全案的全部量刑情节进行分析,论证量刑情节成立与否的依据和理由,对于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部分予以重点阐述和论证。第二,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不能只有结论,还必须阐明量刑建议提出的依据和计算过程。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量刑基本步骤包括:一是确定起点刑;二是在起点刑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三是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进而依法确定宣告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调节基准刑应先计算“修正量刑情节”,后计算“一般量刑情节”,二者计算方法不同,前者采取“连乘模式”,后者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模式”。修正量刑情节是对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如犯罪主体、犯罪形态等进行修正所形成的情节,如未成年人犯罪、防卫过当、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等。“连乘模式”用数学公式可表示为:A×(1-N1%)×(1-N2%)×(1+N3%)……=B。在此基础上再计算一般量刑情节,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模式”。“一般量刑情节”是指预防刑量刑情节,如累犯、自首、坦白、立功、和解、赔偿、认罪认罚等,计算公式为:B×(1-M1%-M2%+M3%……)=C。如果一个案件既有“修正量刑情节”又有“一般量刑情节”,先用“连乘模式”计算“修正量刑情节”,再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模式”计算“一般量刑情节”。第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或幅度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案件特别是速裁程序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简易程序一般应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