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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发力优化文物建筑保护检察路径
2024-08-05 09:53:00  来源:检察日报

  2022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考察调研时强调,“历史文化遗产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基因和血脉,不仅属于我们这一代人,也属于子孙万代。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全面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统筹好旅游发展、特色经营、古城保护,筑牢文物安全底线,守护好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做好散落文物建筑保护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文物保护政策的现实需求,是检察机关讲政治的具体体现。平遥古城是中国古城,更是世界文化记忆。做好古城外散落建筑文物保护工作,是检察机关回应时代呼唤的积极行动,更是对民族和子孙后代负责的典型表现。结合地区特点,针对散落文物建筑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刑事检察“治已病”,精准规范开展公益诉讼“治未病”,以“我管”促“都管”综合推进一体化保护大格局建设,多措并举将散落文物建筑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是检察机关讲政治、重担当的具体体现,更是时代赋予检察机关的历史重任。

  加大打击文物犯罪力度,突出司法保护

  由于对散落文物保护不够,针对壁画、石鼓等散落文物的犯罪屡见不鲜。近年来,山西通过连续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有力震慑了破坏文物犯罪,取得良好效果。具体到平遥,西良鹤村龙天庙和东凤落普照寺壁画被盗案一度被社会广为关注,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加强散落文物建筑保护。

  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坚决打击文物犯罪。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到文物盗窃、走私等犯罪行为对于本地区散落文物建筑的严重破坏性,办案过程中,在夯实证据基础形成完整证据链、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严格区分“盗”与“贩”的不同,综合考量犯罪动机、犯罪手法等,准确定性,严厉打击,形成对地区内涉文物犯罪的高压态势。正确运用大数据模型,积极排查违法犯罪线索,深挖行政处罚背后隐藏的文物犯罪。时刻关注文物犯罪网络化的新动向,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收藏品网络交易等的监管,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有效实现行刑对接。

  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全链条打击。深刻认识文物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团伙特征更为突出、协作配合更为突出、产业链条更为漫长、上下游犯罪联系更密切等特点,避免“就案办案”,主动履职深挖犯罪链条。重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在依法对初次犯罪、仅提供体力劳动的外围犯罪分子进行处理的同时,积极引导其主动交代线索,查清上下游犯罪,查清核心成员,深挖每一起文物犯罪案件背后的犯罪团伙。

  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推动基层治理。针对每起文物犯罪案件应重视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案件背后反映出的古村落保护与城乡建设、民生发展等的普遍性矛盾,从源头治理的高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等提出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的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其发挥应有职能,补齐短板漏洞,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推动协同作战,发挥公益保护作用

  近年来,国家出台的多部法律对检察公益诉讼作出了授权性规定,最高检在《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要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进一步深化探索,加大办案力度。2021年,最高检发布10起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在明确将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作为检察公益诉讼领域重点,增强社会公众文保意识的同时,有效激活了政府对文物保护的主体责任,更为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了指引。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多角度主动开展散落文物建筑保护。

  强化办案“亲历性”,摸清散落文物建筑底数。公益诉讼是走出门才能精准做好的检察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是做好文物建筑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关键。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干警要在文物保护部门提供的文物建筑分布情况为底本的基础上,系统梳理不同年代文物建筑分布脉络,掌握详实文物资料,消除散落文物盲区,坚决防止“纸面文物建筑”的出现。针对已经出现完全坍塌、完全翻修等已经没有文物价值的散落建筑要及时建议销号,防止出现挤占、套用文物保护资金的情况,针对具有文物价值但是尚未纳入保护范围的,要积极建议文物保护部门建立相应保护档案,纳入保护范围,做到自己掌握资料的真实全面。

  依法“对症下药”,督促有效履职。散落文物建筑保护级别不同,所处环境不同,亟需保护的原因也不同,这是调研走访时必须掌握的重点内容。以平遥三处散落建筑文物为例,地处洪善镇冀郭村的麓台塔为宋庆历年间遗物,近年来已经出现倾斜迹象,调查走访时检察人员了解到其作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严格受文物保护修缮相关条例限制,虽然已经制定修缮方案,但需上级批准以后才能启动修缮工程,因此实际上修缮工程暂时无法启动。地处平遥县襄垣乡长则村的普明寺为明代遗构,殿内据记载原残存61平方米明代佛教壁画,现场调查时发现虽然其主体结构已经修缮完整,但受“修旧如旧”文物修缮原则制约,其主殿门窗仍保持着原有木质结构,并没有加装玻璃等必要设施,在常年冷风侵蚀下其残存壁画面积进一步缩小,断裂、空鼓等情形明显,多处原来相对清晰的壁画已经模糊难辨。地处平遥县卜宜乡的白云寺周围分布着多座墓塔,均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但是经过走访发现,坐落在寺庙对面的怡山大和尚灵塔等虽然在2013年评定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并有明确的保护单位,但因为位置偏僻实际长期处于脱管状态,风化破损明显,周围并没有完善的保护设施。综上不难发现,虽然散落文物缺乏保护程度结果相同,但是在具体原因上不尽相同,因此必须在实地勘察的基础上准确分析不同文物保护面临的困境,才能找准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而对症下药,“因案施策”,在督促履职的同时实现精准履职,不仅要防止出现检察建议千篇一律、针对性不强、操作性不高等一纸空文现象,更要防止出现以回函代替建议落实的情况出现,适时展开检察建议回头看。

  以“我管”促“都管”,形成保护合力。文物建筑保护需要资金、技术、人力等多方面投入,这就决定着散落文物建筑保护不是检察机关的独角戏,更不可能凭借一家之力完成,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协作意识,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支持,推动形成保护合力。要深刻认识文物保护资金从国家到省市县投入递减的现状,推动财政部门落实资金投入及监管,确保资金用在刀刃上,发挥应有作用。要认识文物建筑修缮的技术要求,推动文保部门落实专业维修、及时维修、日常维修。要充分发挥村委等基层治理力量作用,做好日常保护工作。

  发挥法治宣传作用,集聚民间力量,推动形成文物保护大格局

  办精品案件,提升文物保护案件的社会影响力。要积极办好古村落散落文物建筑类公益诉讼案件,办成精品案件;要积极探索与文物保护等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此类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提升此类案件的社会影响力。要加强法治宣传,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加强该类案件在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农村的宣传力度,结合发生在本地区的案件进行普法,真正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效果,用发生在本地区的文物犯罪案例为反面教材,提高村民文物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引导其主动参与地区文物村落保护,共同守护乡村记忆,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保护古村落散落文物建筑的社会氛围。

  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同多元主体共同推进。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在日常履职深入乡村的过程中注意排查散落文物建筑保护隐患,引导村委等积极履职。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散落文物建筑保护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开展数据分析,会签相关文件,积极督促文物保护等部门建立古村落散落文物建筑“地图”,协同多元主体共同推进相关公益损害问题的系统性解决。积极推动落实山西省“文明守望工程”,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文物认养的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充分发挥市场资源的应有力量。

  改变理念,推动乡村振兴与文物保护共同发展。围绕地区发展,结合正在开展的乡村振兴工作,探索散落文物保护性开发,积极整治文物周边环境,做到保护好的同时开发好、利用好,将古村落散落文物建筑与发展大环境需求高度融合,进一步融入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大局,让散落文物建筑焕发新的生机。

  (作者单位: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陈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