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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四大检察”融合促进高质效办案
2024-11-11 10:35:00  来源:检察日报

  “四大检察”融合发展旨在强调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相互融通,形成合力,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首先,融合发展是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检察工作现代化是检察工作的时代主题,要求在法律监督理念、体系、机制和能力等方面着力。融合发展旨在凝聚检察机关内部工作合力,拓展外部监督广度和深度,创新监督方式,既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的体现,也是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其次,融合发展是检察机关遵循办案规律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有效路径。融合发展有助于办案机关和人员打破思维定式,科学调配检察职能,更符合检察办案规律,更有利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再次,融合发展有助于有效解决问题,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需求。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比如,工程领域欠薪问题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检察机关通过融合履行刑事检察起诉、民事检察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职能,回应民众诉求,可以更好地推动行业治理和根治欠薪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工作稳中求进,无论是在理念更新还是在制度创新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人民群众更加期待检察机关能够提供更多优质检察产品,对新时期检察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当前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平等保护民营经济,营造更高质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又如,随着犯罪结构的重大变化,轻罪案件数量激增,如何实现对轻罪的有效治理;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涉及人民生活的切身利益,如何更加有力有效进行保护;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未成年人被侵害长期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痛点问题,如何有效治理等。实践证明,这些问题的解决和治理,单靠刑事检察是远远不够的,检察机关在坚持“四大检察”法律监督基本格局下,积极推进“四大检察”创新融合发展,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维护公平正义。

  “四大检察”融合发展需要系统履职,要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思维,从“四大检察”全局考虑问题,从问题治理的整体性、一体性考虑问题;融合发展需要科学履职,重视以科学理念、态度和方法解决问题,是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体现;融合发展需要积极履职,要克服消极被动思维,积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融合发展需要深度履职,要以职能融合的广度拓展检察履职的深度,注重解决诉讼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在推进融合发展过程中,必须重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统筹治罪和治理。近年来,治罪与治理并重的观念和做法已深入人心,需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和推进。随着轻罪案件数量的增加,要进一步改变传统主要依靠刑事手段打击犯罪的做法,切实重视融合发展,注重履行司法救助职能,推动社会化预防体系建设和完善。二是兼顾质量与效率。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司法救助的线索,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中发现公益诉讼线索,要积极通过内部线索转办实现协同履职,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在推进涉民营企业积案清理中,需要通过协同履职提升诉讼效率,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是全方位履职构建综合保护体系。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治理为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已经基本实现了“四大检察”一体履职,建立政府、社会、学校、家庭、司法五位一体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这种综合保护和治理体系需要进一步延展扩大。对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同样有必要积极构建和完善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协同履职模式,提升综合保护质效。

  (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编辑:陈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