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孙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3月8日晚,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持证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血样鉴定,孙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2年7月1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孙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3月8日晚,被告人孙某某饮酒后持证驾驶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检查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血样鉴定,孙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