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1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刘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3月1日晚,被告人刘某饮酒后持C1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刘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血样鉴定,刘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2年8月11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刘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3月1日晚,被告人刘某饮酒后持C1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刘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血样鉴定,刘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