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持证驾驶小型轿车,在高速上行驶时追尾撞上一厢式货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该事故过程中发现刘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2年7月1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持证驾驶小型轿车,在高速上行驶时追尾撞上一厢式货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一般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该事故过程中发现刘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2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