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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
2017-10-31 16:20:00  来源:

  20171018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4月至201755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未通过环评审批,租用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邱庄村委原彭家副业场场地经营常州市罗溪峰辉合金材料厂(个体工商户),从事硫酸铜晶体的生产销售。徐某某明知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铜废水会造成环境污染,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也未对含铜废水进行有效收集,而是将含铜废水从厂内清洗池直接用水泵打到排水沟排入厂区南侧一无防渗措施的池塘。201755日,该厂因排污造成新北区安宁河4公里的河段变色,被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依法查处。经常州市江苏邦达诚环境监测中心(江苏)有限公司监测,该厂内清洗池内废水总铜含量为400mg/L,已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十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