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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
2017-10-31 16:21:00  来源:

  20171011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1月至同年47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租用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魏村老江南辐条厂车间用于电镀作坊,违反国家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相关资质,进行“铜质温控器镀锡”的生产。在生产过程中,明知清洗铜管表面附着的残留硫酸溶液时产生含有重金属的废水会造成污染情况下,未进行有效收集且未经处理,对流在车间地面的废水用清水冲洗,直接通过车间墙边洞口外排流出,再从车间外的暗渠流入德胜河内。201747日,上述违法行为被常州市新北区环境保护局当场查获。经采样检测,车间外排口的废水中铜浓度为102mg/L;总铬浓度为23.3mg/L。其中,总铬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总铜浓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