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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安某某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8-08-20 17:00:00  来源:

  2018年1月29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安某某伙同“张爽”(另处理)等人,为赚取开票罪,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以虚假资金过账、收取票面金额6.5%——6.8%开票费的方式,为常州盛闽达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唐山博友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菲达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利千业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恒发广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善若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腾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5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8份,价税合计28626048元,涉及税款4159340.26元。被告人安某某从中赚取0.2%的开票费,共计非法获利50000余元。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