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7年2月至7月中旬,被告人田某利用其具有工商银行内部信息系统公民个人征信的查询权限,先后为被告人聂某某、张某非法查询公民个人的征信信息(包括公民个人基本信息、手机号码、居住地、贷款还款记录等内容)3570余条,从中赚取30元每条的查询费。现查明,聂某某微信支付其67976元,支付宝支付22130元,聂某某通过张某或由张某直接支付17280元,共计107386元。
被告人聂某某,通过QQ邮箱接收张某、袁某某、邱某某(另案处理)的查询订单,将查询公民个人征信所需资料打印后送交田某查询,再将查询结果扫描后通过QQ邮箱反馈,加价售出赚取差价。现查明,至案发,聂某某收到袁某某59673元、张某264424元、邱某某42505元。被告人张某于2017年7月5日至14日间,因被告人聂某某不在代其操作。现查明,张某自己支付田某14880元、收取袁某某14775元、收取张某24920元,支付田某10000元,个人实得10675元,案发后已退出赃款5000元,审理中又退出5675元。
另查明,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瞿某某主动至当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审理中已退出其余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