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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丁某因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19-10-29 12:49: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2018年12月19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30日至12月11日间,被告人丁某伙同被告人田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并挂牌成立“天诚公司”,招募被告人韦某某、张某某、陆某某、李某某为业务员、催收员,招募章某(另案处理)为财务人员,以“违约金”、“平台费”、“家访费”等各种“行业规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金额的借款合同,并制造银行、支付宝或者微信流水痕迹、对现金进行拍照,再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的借款,或者在被害人不能“按时”偿还前期借款时,自己或安排、联合他人继续与被害人签订各类合同以“偿还”前期借款(平账),直至被害人债台高筑,再通过跟随、持虚假借条至公安机关调解、恐吓、殴打等软硬皆施手段进行非法讨债,以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至2017年12月11日,被告人丁某、田某某、陆某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上述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诈骗、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欲从被害人处骗取共计人民币10.3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实际骗得7.3万元,另有3万元因该犯罪集团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能得逞;另伙同“泰沅公司”采用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非法讨债,得款2.2万元。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