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2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趁夜间无人之际,采用拉车门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4起,窃得车内的香烟、现金等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857元。
2020年6月12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趁夜间无人之际,采用拉车门等手段,实施盗窃作案4起,窃得车内的香烟、现金等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18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