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潘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潘某酒后持A2证驾驶小型轿车,沿武进区牛塘镇东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虹物流园北侧路段停车睡着,后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潘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9.3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2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潘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潘某酒后持A2证驾驶小型轿车,沿武进区牛塘镇东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虹物流园北侧路段停车睡着,后被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潘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其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9.3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