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蒋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蒋某某酒后持C1证驾驶小型轿车,沿武进区淹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延政路路口南侧时,追尾同向在前由被害人驾驶的小型轿车,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该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被告人蒋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0.5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