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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苏某某提起公诉
2020-09-29 15:58:00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苏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苏某某持证驾驶小型轿车,追尾孙某某驾驶的车辆后步行离开现场。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苏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苏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后鉴定,被告人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苏某某已赔偿并支付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8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编辑:潘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