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出租车),因其所驾车辆行驶过程中不断向左右两边偏移,被群众举报,后民警将其查获。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刘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刘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14.1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7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出租车),因其所驾车辆行驶过程中不断向左右两边偏移,被群众举报,后民警将其查获。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刘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刘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14.1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