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左转弯向西时,其所驾车辆车头,与杨某某驾驶的由北向南直行通过路口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杨某某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王某某弃车离开现场,后于次日零时6分许投案。民警在处置该事故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5.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接到民警通知后,主动到交警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承担了杨某某全部医药费,赔偿人民币50000元和一辆新电动自行车,并获得被害人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