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0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代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代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因驾驶不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致其受轻微伤,造成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代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代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代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因驾驶不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致其受轻微伤,造成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代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代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代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3.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