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将右侧非机动车道内同方向在前推行电动自行车的朱某某连人带车撞倒,致朱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由路人用朱某某手机报警,后于当日22时40分许李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抓获。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该事故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李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1.7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