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高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撞到停靠在道路北侧边的苏MJ****号小型普通客车及站在该车左前车门旁边的黄某某,致黄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于当天下午14时45分许被民警查获。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高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该事故过程中发现高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高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8.4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