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8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被告人蔡某某、李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底至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唐某某(已判决)等人欲实施网络诈骗,仍将自己搭建的“钓鱼网站”出租给唐某某等人或为其搭建“钓鱼网站”,共收取唐某某人民币550元。
2019年9月至12月间,唐某某通过闲鱼平台发布出售二手手机的虚假信息,单独或伙同被告人蔡某某与买家聊天,骗取对方信任,后唐某某通过上述“钓鱼网站”制作假付款链接让买家付款。通过上述手段,唐某某共实施诈骗59起,骗得人民币87224元,被告人蔡某某参与其中7起,共计人民币10658元。他人使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另骗得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2150元。
另查明,唐某某利用被告人李某某的“钓鱼网站”另骗得他人1239元、767元、1400元。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