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9日22时21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持证驾驶租赁的新能源共享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刘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1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9日22时21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持证驾驶租赁的新能源共享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刘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3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