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贺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3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贺某某酒后持证驾驶小型越野客车,遇执勤民警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贺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贺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1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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