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0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持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遇执勤民警检查,其未停车接受检查,并在驾车驶离过程中被民警拦下。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陈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陈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5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18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陈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0日21时44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持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遇执勤民警检查,其未停车接受检查,并在驾车驶离过程中被民警拦下。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陈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陈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5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