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1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持证驾驶小型轿车,与他车发生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该事故过程中发现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杨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8,5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获得对方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