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持证驾驶小型轿车,靠路边停车休息,被他人报警。民警处警时发现王某某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血样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2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持证驾驶小型轿车,靠路边停车休息,被他人报警。民警处警时发现王某某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血样鉴定,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6,6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