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魏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1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持证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魏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魏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12月24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魏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1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持证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魏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魏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7,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