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唐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05日03时49分左右,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星火路西侧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域丹堤西门口处时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唐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送检的唐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66.7毫克/100毫升。唐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属醉酒驾驶。
2021年1月2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唐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05日03时49分左右,被告人唐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星火路西侧机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金域丹堤西门口处时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唐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送检的唐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66.7毫克/100毫升。唐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属醉酒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