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钱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5日20时45分左右,被告人钱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车上搭载乘员周某某)沿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环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2KM200M处碰撞停放在道路上的由被害人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尾部,致钱某某、周某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钱某某身上有酒味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钱某某呼出气体中乙醇含量为:178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酒标准。钱某某体内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99.0毫克/100毫升。钱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属醉酒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