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9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赵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对被害人殴打致身体多处受伤。经损伤程度初步分析,被害人的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2021年1月29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赵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对被害人殴打致身体多处受伤。经损伤程度初步分析,被害人的伤已构成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