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虞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6日19时43分左右,被告人虞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戴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慈云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虞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送检的虞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4.9毫克/100毫升。虞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属醉酒驾驶。
2021年2月7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虞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6日19时43分左右,被告人虞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戴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慈云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虞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送检的虞某某的血样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4.9毫克/100毫升。虞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属醉酒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