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5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钱某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3月3日21时32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饮酒后持证驾驶小型轿车,从常州市钟楼区老西门饭店出发,途经龙江高架、长虹高架,长虹路、降子路行驶至恒大翡翠华庭小区西门时,与驶出该小区西门向南左转弯的蒋某甲驾驶的小型轿车(车上乘员蒋某乙)相撞,致两车损坏,蒋某乙受伤。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钱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钱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后鉴定,被告人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钱某某已赔偿并支付汽车维修费用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