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1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吴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吴某先后5次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易买得超市,趁无人之际,将总价值人民币1245元的白酒、毛巾、鞋袜、垃圾袋等物品藏至随身携带的包袋中窃走。
2021年4月13日,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吴某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吴某先后5次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易买得超市,趁无人之际,将总价值人民币1245元的白酒、毛巾、鞋袜、垃圾袋等物品藏至随身携带的包袋中窃走。